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01號聲 請 人 大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朱清美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貴公司聲請狀未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