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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01號

聲請人
大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朱清美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貴公司聲請狀未記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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