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錦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章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本件支票係掛號至和宏噴紙器行,該公司不慎遺失,請補正貴公司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
二、倘系爭票據係發票人交付和宏噴射器行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和宏噴紙器行」,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