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聲 請 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發票人有無錯誤(台端所載之發票人慶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非陳明昌,且於84年12月4 日經公告廢止,請確認發票人是否為慶展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承上,如發票人確有錯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