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1號聲 請 人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進國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戶名為「慶展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提出經更改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到院(貴公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慶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貴公司109 年3 月20日陳報狀所載之發票人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