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2號
- 聲請人
- 邰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祖熙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52號 │├──┬───┬────┬────┬─────┬────┬───────┬────┤│編號│發票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民 國) │ │├──┼───┼────┼────┼─────┼────┼───────┼────┤│001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9年2月25日 │0843725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002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10月25日 │0843720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003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9年1月25日 │0843724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004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11月25日 │0843722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005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9月25日 │0843719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006 │顏得 │邰港科技│彰化商業│032707360 │75,000元│108年12月25日 │0843723 ││ │ │股份有限│銀行北高│ │ │ │ ││ │ │公司 │雄分行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