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均翊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榕苓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