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請人即債 吳麗美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王銘鈺律師
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代理人
- 鄒永展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呂亮毅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堅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黃良俊/鄭穎聰
- 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代理人
- 陳俊嘉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李子元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現任職於吳媽媽私房菜,名下有中國人壽保險契約、遠雄人壽保險契約、富邦人壽保險契約,及108 年9 月12日領取全球人壽解約金(下同)26,992元,現賃屋而居,以上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吳媽媽私房菜薪資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承上,本院認應以聲請人每月之收入18,000元認定聲請人還款能力,較能反映實際收入情形。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6 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每期清償4,000 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尚有中國人壽保險契約、遠雄人壽保險契約、富邦人壽保險契約,及108 年9 月12日領取全球人壽解約金26,992元,惟聲請人已將該契約之解約金分期攤算於每期之清償額,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聲請人現租賃而居,又聲請人陳稱為展示還款誠意,願意將自身生活開銷降至最低,如依111 年高雄市每月必要生活費即最低生活費用之1.2 倍17,303元計算,原本每月僅餘697 元,惟聲請人願意每月提出4,000 元為清償,應屬可採。
(三)債務人另於中國人壽、遠雄人壽、富邦人壽有保險契約解約金共計64,447元,及108 年9 月12日領取全球人壽解約金26,992元,如攤由6 年72期償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 第1 款規,每月需加計償還1,143 元。(計算式:(64,447元+26,992元)/72X0.9=約1,143元)
(五)綜上,聲請人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1 第1 款規定,即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債權人名稱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額 6年清償額 1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0,476元 2.18% 87元 6,264元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718元 8% 320元 23,040元 3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52,093元 4.46% 178元 12,816元 4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5,449元 1.83% 73元 5,256元 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3,295元 3.68% 147元 10,584元 6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52,470元 3.48% 139元 10,008元 7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76,570元 7.66% 306元 22,032元 8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89,045元 13.71% 549元 39,528元 9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603,267元 15.82% 633元 45,576元 10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38,555元 2.35% 94元 6,768元 11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986,706元 9.74% 390元 2,8080元 12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25,067元 14.06% 563元 40,536元 1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20,202元 13.03% 521元 37,512元 加總 10,134,913元 100.00% 4,000元 288,000元 清償成數 2.84% (貨幣單位:新臺幣)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 項規定,由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
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
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