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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2 日

聲請人即債 賴高輝

務人

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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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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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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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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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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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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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玉山資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書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張春梅(不主張債權)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趙文瑞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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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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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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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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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執行清算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4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本院依職權核調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及債務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本田(年份:2008年)、日產(年份:2001年)汽車,普通重型機車(出廠年份:2009年)等,年份均較久遠,無變價或清算實益,再參酌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資料表示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投保記錄,此均有各該調件明細、說明書、函文資料等在卷可稽,是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是既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即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債務人於本件原更生裁准日之前一日即108年6月19日前,依債務人所提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存摺明細資料顯示,108年4月17日林建雄匯入新臺幣(下同)22萬元至債務人帳戶,旋即提領完畢,又依楠梓莒光郵局存摺明細資料顯示,108年5月27日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匯入8萬元,亦旋即提領完畢,經本院查詢後,債務人具狀稱該等借款均向錢莊商借,並提出還款紀錄(匯款單,上有民間債權人陳建雄、石安傑、勝興當鋪等名),且錢莊均以電話通知還款或要求債務人至指定地點交付款項,依一般經驗法則,尚屬可信。此外,上開款項依本條例第78條之規定,既屬裁定前之款項,則應非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又上開款項均屬債務人商借及歸還各錢莊款項,縱屬偏頗清償,然各錢莊或民間債權人是否明知債務人尚欠各債權人之債務或債務人聲請更生(後轉清算),難以舉證,並無進行本條例第20條之訴訟實益,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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