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鄭碩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 聲請人即債 鄭碩民 務人 代 理 人 黃耀平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相對人即債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即債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陳報清算財團僅有鴻維濾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下稱系爭股票),系爭股票課稅現 值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債務人自陳1股實際交易價格約4 至5元,故系爭股票市價約4,500元,本院認系爭股票為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無法透過公開市場買賣,僅能以動產方式變價,依其價值顯無選任管理人變價實益,又縱債務人願按市價提出分配,然系爭股票市價與本件債權人人數與金額相距懸殊,本院亦認無分配實益,又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處分方式表示意見,債權人皆未為反對之表示,以上有債務人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查無有效保單)、債務人陳報狀、本院109司執消債清司顯字第21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 報狀等在卷可憑。綜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 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