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紀珠、陳主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蕭紀珠姓名有無錯誤。 二、請提出相對人蕭紅珠、陳主富所有坐落高雄巿美濃區中興段769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三、相對人蕭紅珠、陳主富、債務人陳原即明芳企業行、陳晨、蕭昱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