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郁萱、蔡瑞添即中欣企業社、蔡一銘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蔡一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