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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15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金勝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勝者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 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與第三人葉怡君、趙耕毅於108 年7 月30日共同簽發面額3,900,000 元,到期日為109 年4 月30日之本票1 紙與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尚欠2,593,802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動產抵押契約書、、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本票等相關文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橋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標的物│規格及型式│製造│廠牌│  出  廠  │單│數│物品所在地  │
│名稱  │          │廠商│    │  年月日  │位│量│            │
├───┼─────┼──┼──┼─────┼─┼─┼──────┤
│發酵槽│2000L     │山東│山東│2019年7 月│座│4 │高雄市大樹區│
│      │          │百關│百關│          │  │  │竹寮路187號 │
├───┼─────┼──┼──┼─────┼─┼─┼──────┤
│糖化槽│2000L     │山東│山東│2019年7 月│座│3 │同上        │
│      │          │百關│百關│          │  │  │            │
├───┼─────┼──┼──┼─────┼─┼─┼──────┤
│冷水槽│2000L     │山東│山東│2019年7 月│座│1 │同上        │
│      │          │百關│百關│          │  │  │            │
├───┼─────┼──┼──┼─────┼─┼─┼──────┤
│半自動│CB-10     │泳創│泳創│2019年7 月│套│1 │同上        │
│封膜機│          │    │    │          │  │  │            │
├───┼─────┼──┼──┼─────┼─┼─┼──────┤
│巴氏殺│JTBS-5000 │華青│華青│2019年7 月│套│1 │同上        │
│菌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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