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請人
林美桃
相對人
王美月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所負債務之清償,於107年10月9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一百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影本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橋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  使  用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地  號│  分  區  │平方公尺│            │
├─┼──┼──┼────┼───┼─────┼────┼──────┤
│1│高雄│岡山│  富貴  │ 363-1│   空白   │   80   │    全部    │
└─┴──┴──┴────┴───┴─────┴────┴──────┘
┌──────────────────────────────────┐
│建物︰                                                              │
├─┬──┬──────┬──────┬────────────┬──┤
│編│ 建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471 │富貴段363   │ 加強磚造   │1層:39.36  │    無    │全部│
│  │    │-1地號土地  │ 2層        │2層:51.76  │          │    │
│  │    ├──────┤            │騎樓:10.8  │          │    │
│  │    │高雄市岡山區│            │合計:101.92│          │    │
│  │    │富貴路17巷6 │            │            │          │    │
│  │    │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7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