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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 原告
    楊永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楊永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精工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利息起算日為何?(請求事項欄利息起算日部分為空白) 三、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 四、請釋明台灣精工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五、相對人台灣精工密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經商公字第1085927690號函核准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廢止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六、相對人台灣精工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廢止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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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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