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6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67號
- 聲請人
- 華彬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金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瑩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如是,『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相對人寶瑩石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