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68號
- 聲請人
- 華彬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金堂
- 相對人
- 聯興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藝銘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 │提示日即利息起│票據號碼││ │ ( 民 國 ) │臺幣) │算日 │ │├──┼───────┼──────┼───────┼────┤│001 │107年10月11日 │1,1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48396 │├──┼───────┼──────┼───────┼────┤│002 │107年10月11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48397 │├──┼───────┼──────┼───────┼────┤│003 │107年10月11日 │6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48398 │├──┼───────┼──────┼───────┼────┤│004 │107年10月11日 │1,1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88475 │├──┼───────┼──────┼───────┼────┤│005 │107年10月11日 │1,1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88474 │├──┼───────┼──────┼───────┼────┤│006 │107年10月11日 │5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88468 │├──┼───────┼──────┼───────┼────┤│007 │107年10月11日 │600,000元 │107年10月11日 │3483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