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05號 聲 請 人 新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曦(原名:陳禧霖)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系爭票據號碼為:748782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