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附表項次6、13、14所載之本票票號是否有誤?如是,請 更正正確之票號;如否,請提出與附表所載票號之本票。(貴公司提出之本票與附表所載票號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