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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 原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附表項次6、13、14所載之本票票號是否有誤?如是,請 更正正確之票號;如否,請提出與附表所載票號之本票。(貴公司提出之本票與附表所載票號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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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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