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4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00號
- 聲請人
- 友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甘証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家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鍾家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