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友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証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家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鍾家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