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晶昌環境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家平
- 代理人
- 楊秀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騰鼎、陳勇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求新台幣337,313元之依據。(依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移轉管轄卷內所示,台端提出之本票影本票號0000000號,金額166,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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