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4號聲 請 人 趙春陽 兼法定代理 陳趙秀珠 人 相 對 人 世竣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美玉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 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 │ │ (民 國)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 │001 │107年5月23日│1,000,000元 │107年12月23日 │0000000 │ ├──┼──────┼──────┼───────┼────┤ │002 │107年8月23日│1,200,000元 │107年12月23日 │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