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947號 聲 請 人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頂翔 代 理 人 施立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智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如是,『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