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58號

聲請人
許家銘即閎展汽車材料行
相對人
楊冠明即明益汽車保養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岡簡第3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而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上開相關卷宗,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依前揭確定判決主文所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