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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88號

原告
吳佳容
被告
董晏溱
被告
天虹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和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64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4,400元、安

全帽損害1,500元、外套、衣物損害3,500元、長褲損害2,400元

及黃金項鍊損害20,000元(合計71,800元),非屬上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程序所得請求範圍,原告依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

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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