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88號
- 原告
- 吳佳容
- 被告
- 董晏溱
- 被告
- 天虹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和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64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請求之機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4,400元、安
全帽損害1,500元、外套、衣物損害3,500元、長褲損害2,400元
及黃金項鍊損害20,000元(合計71,800元),非屬上開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程序所得請求範圍,原告依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