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4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48號
- 原告
- 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杰諾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杰諾國
際有限公司等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
3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8 年度易
字第55號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免訴之判決為由,而移送至本院
民事庭審理,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374,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