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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148號

原告
大光明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道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黃建雄律師

      蔡志宏律師

原告與被告杰諾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杰諾國

際有限公司等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

3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8 年度易

字第55號諭知無罪、公訴不受理免訴之判決為由,而移送至本院

民事庭審理,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374,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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