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立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順治
- 送達代收人
- 張經傳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竹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919,400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