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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立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治
送達代收人
張經傳
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致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竹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919,400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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