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姚姍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姚姍姍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 00樓之0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亞閣系統櫥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亨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信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姚姍姍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審判決命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應共同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9,430元之本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99,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工程法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