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青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坤憲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肇豐室內裝修社即陳梅瑛
- 被告
- 金水號土木包工業即陳梅瑛
- 被告
- 晉響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開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1,125,487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