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青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肇豐室內裝修社即陳梅瑛 金水號土木包工業即陳梅瑛 晉響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開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1,125,487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