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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李俊霖

  • 當事人
    青憲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 原   告 青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肇豐室內裝修社即陳梅瑛 金水號土木包工業即陳梅瑛 晉響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開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1,125,487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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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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