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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青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憲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肇豐室內裝修社即陳梅瑛
被告
金水號土木包工業即陳梅瑛
被告
晉響工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開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新台幣(下同)1,125,487元,依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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