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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號

原告
郁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雄
被告
欣旺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蘇敏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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