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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朱玲瑤

  • 當事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被 上訴人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35,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0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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