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李順欽、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勇興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被 上訴人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35,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5,0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