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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

聲請清算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李姝蒓

聲請人即債 簡志榮

務人

代理人
李靜怡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簡志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聲請更生,經屏東地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裁定認可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確定,惟伊因無法履行更生方案,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在案,爰依本法第74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經屏東地院於民國98年10月15日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經屏東地院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裁定認可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對無訛,應堪採認;聲請人未依更生方案履行,經更生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日盛銀行、元大銀行、永豐銀行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146833號、109年度司執字第903號、109年度司執字第13991號、106年度司執字第59297號執行事件核發執行命令扣薪等情,亦有上開執行命令等在卷為憑。而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開始清算,核無不合,應由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74條第2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109年11月25日下午4時公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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