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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盧怡秀吳芝瑛李俊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聲抗字第2號

抗告人
楊旻融
相對人
永隆興環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5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聲字第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與第三人即債務人楊水勝於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1464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相對人指封如附表所示動產係伊所有,相對人指封不實,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本院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聲字第1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改撤銷違法查封拍賣程序等語。

二、查抗告人已另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經本院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339號命補費後,改分108年岡簡字427號審理中,且原裁定主文欄准予抗告人供擔保新台幣640元後,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關於抗告人所指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和解、撤回或其他原因終結前,暫予停止等情,有原裁定1份暨案卷可考,足見抗告人並無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實益。至於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關於抗告人所指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是否應予撤銷,係第三人異議之訴審理範圍,非停止執行事件所得審究。本院前已通知抗告人補正說明,於109年1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回證1紙可考(見簡聲抗卷第41頁),迄未獲抗告人回覆。從而,本件抗告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李俊霖

書記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價值(新台幣)│
├──┼──────────┼──┼──┼───────┤
│ 1  │飲水機(JUMBO)       │ 台 │ 1 │   800 元     │
├──┼──────────┼──┼──┼───────┤
│ 2  │電視(TOSHIBA)       │ 台 │ 1 │   100元      │
├──┼──────────┼──┼──┼───────┤
│ 3  │桌子(含椅子2張)   │ 張 │ 1 │   1,000元    │
├──┼──────────┼──┼──┼───────┤
│ 4  │沙發椅              │ 張 │ 1 │   1,600元    │
├──┼──────────┼──┼──┼───────┤
│ 5  │電視櫃              │ 台 │ 1 │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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