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9號原 告 長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六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原告與被告宇善石化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2,6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