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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4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4號

聲請人
台灣騰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資產負債表之記載,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1,632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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