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被 告 林輝雄 林銀 許廷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准予裁判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3,698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83.72㎡×公告土地現值89,920元/ ㎡×原 告權利範圍8719/120000 =3,813,69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