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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吳保任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蕭伊婷

  • 原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林輝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被   告 林輝雄 林銀 許廷鴻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准予裁判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3,698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83.72㎡×公告土地現值89,920元/ ㎡×原 告權利範圍8719/120000 =3,813,698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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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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