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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告
蕭文日
原告
蔡文成
被告
嘉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應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區段282建號所設定本金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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