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蕭文日
- 原告
- 蔡文成
- 被告
- 嘉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應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區段282建號所設定本金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