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莊淑芳
- 被告
- 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建物及其所坐落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000 元之抵押權應予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