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柯金福 鄭琇云 原告與被告藏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9,850元(計算式:3,310,000元+3,499,850元=6,809,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