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

原告
柯金福

      鄭琇云

原告與被告藏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809,850元(計算式:3,310,000元+3,499,850元=6,809,8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