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號
- 原告
- 柯金福
鄭琇云
原告與被告藏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809,850元(計算式:3,310,000元+3,499,850元=6,809,8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41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9年度救字第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