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告
郁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旺土木包工業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1,6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5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