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羿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俊鼎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4,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