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1號
- 原告
- 全信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宛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元企業行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聲明、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又該先、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