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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告
吳益忠
被告
同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清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將起訴狀附表所示大貨車之汽車牌照登記過戶予鑫聖運輸有限公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000 元(即原告主張上開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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