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9號
- 原告
- 多倫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珈暄
- 原告
- 藍英豪
- 被告
- 李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619 號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本票,其中之新臺幣(下同)9,500,000 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不得依本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9 號裁定之執行名義,對原告強制執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金 額 │ 到期日 │利率 │ 利息起算日 │ │ │ (民 國) │(新臺幣) │(民 國)│ │(即提示日) │ │ │ │ │ │ │(民 國) │ ├──┼───────┼──────┼─────┼───┼───────┤ │001 │107 年3 月14日│11,590,000元│無 │6% │107 年3 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