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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號

原告
葉建成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誼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期間薪資補償105,000 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74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0元(計算式:6,610元-740元=5,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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