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岑 原告與被告群泰總合建材行等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5,6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