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2號
- 原告
- 智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菱
原告與被告孟三騏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5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告與被告孟三騏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5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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