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2號原 告 智龍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菱 原告與被告孟三騏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5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