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謝朝宗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鄭鴻威律師 被 告 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竣安 被 告 蘇富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詮公司)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所作成董事會臨時動議第一案、臨時動議第二案之決議(下合稱系爭決議)無效,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至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確認被告盛詮公司與被告蘇富美間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確認被告盛詮公司公司與原告間董事長委任關係繼續存在,係系爭決議無效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確認系爭決議無效之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