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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告
台羽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惠芬

原告與被告海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25,21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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