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李進義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原告與被告張正宗即智富工程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固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惟原告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請求工資補償208,750元部分,參考勞動基準法 第59條立法理由,立法者係考量因職業災害而受害之勞工,如僅以勞保之些微給付,實不足以達到照顧之目的,乃規定應由雇主負起完全補償責任,是原告所請求之工資補償,既非其提供勞務之對價,尚無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適用之餘地。又 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16號受理在案, 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