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9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1號
- 原告
- 雄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吉
- 原告
- 維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志釗
- 被告
- 鄭有晉
盧貞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應連帶刊登對原告2人妨害名譽之道歉啟事,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計算式:5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00元(計算式:3,000元+3,000元+10,900元=16,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